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最新司法解释
时间:2023-04-12 14:20:38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x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最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取证

信用卡诈骗罪要注意收取以下证据:

(一)银行的报案材料;

(二)犯罪嫌疑人的信用卡申领资料;

(三)犯罪嫌疑人的信用卡交易明细;

(四)银行的催收记录;

(五)付款凭证等。

三、信用卡恶意透支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设立的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发卡银行的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支取款项,获得短期小额贷款进行消费的行为.

根据我国>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能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性程度的不同,也可以分为两情况,即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我们主要说一下犯罪型恶意透支.

犯罪型的恶意透支就是>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在于,恶意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并经发卡行催收3个月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恶意透支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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