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款信息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1、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学生推送贷款广告,以避免抵押和低利率诱导学生贷款;并要求支付贷款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收到学生支付的款项后不再联系;
2、串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指导讲座,夸大培训效果;与学生签订培训合同,声称可以提高综合技能,并与贷款公司勾结,诱导学生贷款支付学费,欺骗学生;
3、还有一种更极端的方式,要求学生提供照片、视频、身份证和家庭电话号码作为贷款抵押和担保。一旦学生不能如期还款,他们就会威胁并勒索钱财。
校园贷危害有哪些?
校园贷危害有:
1、校园贷款是具有高利贷性质。不法分子将目标对准高校,利用高校学生社会认知能力较差,防范心理弱的劣势,进行短期、小额的贷款活动,从表面上看这种借贷是“薄利多销”,但实际上不法分子获得的利率是银行的20一30倍,肆意赚取学生的钱;
2、校园贷款会滋生借款学生的恶习。高校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靠父母提供的生活费,若学生具有攀比心理,且平时就有恶习,那么父母提供的费用肯定不足以满足其需求。因此,这部分学生可能会转向校园高利贷获取资金,并引发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严重的可能因无法还款而逃课、辍学;
3、若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放贷人会采用各种手段向学生讨债。一些放贷人进行放贷时会要求提供一定价值的物品进行抵押,而且要收取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对学生个人信息十分了解,因此一旦学生不能按时还贷,放贷人可能会采取恐吓、殴打、威胁学生甚至其父母的手段进行暴力讨债,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高校的校园秩序造成重大危害;
4、有不法分子利用“高利贷”进行其他犯罪。放贷人可能利用校园“高利贷”诈骗学生的抵押物、保证金,或利用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电话诈骗、骗领信用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率贷款,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无息。贷款合同未明确约定支付利息,且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根据当地或一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被认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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