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处罚法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限制人身自由治安处罚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二)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三)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四)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标准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有可能涉嫌非法拘禁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另外,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认定非法拘禁罪时,在客观方面拘禁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中。主要表现为使用足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如实施绑架、关押、禁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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