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行为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立案处理。同时,如果认为行为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则不需要立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案的名词解释如下:立案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又或者是公安机关,根据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又或者是自首的时候所提交的材料,按照本部门或者本机关的管辖范围,进行仔细审查,认为行为人确实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会立案。同时,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又或者是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没有犯罪事实,又或者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就不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立案。
立案名词解释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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