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根据各地政府和当地的物价进行衡量。
【相关案例】
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博罗县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
博府〔20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规定,在征收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时,对难以按有关规定安排留用地,被征地村集体不再要求安排留用的,可采取折算货币的方式给予货币补偿。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现将我县留用地具体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罗阳镇、梅花林场、汤泉林场补偿价格为520元/平方米。
二、园洲镇、石湾镇补偿价格为480元/平方米。
三、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罗浮山林场、龙溪镇、长宁镇补偿价格为400元/平方米。
四、福田镇、杨村镇、杨侨镇、湖镇镇、龙华镇、公庄镇补偿价格为320元/平方米。
五、泰美镇、柏塘镇、**山林场、白芒林场补偿价格为290元/平方米。
六、石坝镇、麻陂镇、观音阁镇、横河镇、鸡笼山林场补偿价格为250元/平方米。
以上补偿标准按留用地面积计算,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每2-3年调整一次。
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在征地工作中,以货币补偿留用地的,遵照以上标准执行。
博罗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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