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合同解聘有赔偿吗
时间:2023-03-25 10:12:00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临时用工合同解聘是否有赔偿这个问题。首先要澄清“临时用工”这个概念,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临时用工”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则与正式用工没有区别。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下7种情形是有补偿金的: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告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进行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的;

7、其他情形。

一、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赔偿问题

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劳动者本人不和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需要给员工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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