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著作权侵权的方法
时间:2023-09-13 07:30:09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描述了著作权的侵权案件处理方式。根据《著作权法》,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的储存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以及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内容,著作权的侵权案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3.如果因侵犯著作权而引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的储存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场所包括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实施被诉侵权的设备。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和其他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地。

按 地 域 划 分 : 著 作 侵 权 案 件 管 辖 地 点 是 哪 里 ?

按标题:著作侵权案件管辖地点是哪里?

按地域划分,著作侵权案件管辖地点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发生的地方,例如作者的国籍、居住地或工作地等,是著作侵权案件管辖地点。

2. 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导致的结果发生的地方,例如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作品被复制、传播或公开的地方等,也是著作侵权案件管辖地点。

3. 被告住所地:被告的居住地或注册地等,例如被告为自然人的,其住所地为其侵权行为发生地或注册地等。

4. 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的地方,例如侵权行为所涉及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等,同样也是著作侵权案件管辖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因此,著作侵权案件管辖地点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上几个因素。

著作侵权案件可以按照以上方式处理。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可视为著作侵权案件管辖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这些地点都可以作为管辖地点。因此,在处理著作侵权案件时,需要考虑这些因素来确定管辖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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