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如果已经脱离,则是盗窃罪,否则是侵占罪。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包括行为人事实上已经占有的他人财物,因此对于行为人在事实上,已经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判处的可能性,就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也就是占有。
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从犯罪客体上看,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其对象只能是公共财产;而侵占罪侵占的是公司、企业财产所有权,其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也包括私人财物。
(二)从犯罪主体上看,贪污罪主体原系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而侵占罪主体是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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