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可以撤回。《道路交通事故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申请人在审查期间申请撤销审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并书面通知各方。受理审查申请后,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事故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审查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申请后,决定批准逮捕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审查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有关人民检察院。
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几次复核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有一次复核。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可见,启动复核程序,有五个限制性条件:
(一)时间条件,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二)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三)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四)内容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五)次数限制,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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