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如果出口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大于0,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缴税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当期的免抵税额大于0,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显然可知,出口企业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缴税金)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两个科目当期借方发生额就可以计算出当期应纳的城建税。
由于外贸公司是按照进项税额来计算应退税款的,其出口增值部分是不计算免抵税额的,自然不存在城建税问题,因此对设有独立核算进出口贸易子公司的生产企业而言,其出口货物可以考虑改由进出口子公司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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