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令撤销的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3-03-13 10:02:17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击毙或者被抓获,并经核实后,原发布公安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为避免接到通缉令、边控通知和悬赏通告的公安机关在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死亡后仍然进行查缉、控制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得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媒体通缉或者悬赏的对象已经查获,在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击毙或者被抓获后,发出通缉令、边控通知或者悬赏通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及时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或者悬赏通告。

一、追逃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一)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时,有发布范围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在实践中,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二)通缉的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当然包括已被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三)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四)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应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五)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缉令后,必须及时布置,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六)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的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

二、什么是网上通缉犯

网上追逃不同于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人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网,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也就是对未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照片上传到公安部网站,供大家识别和提供消息进行抓捕。所谓网上通缉只是指公安部门内部网络共享全国范围内的通缉犯资料,这样当嫌疑人在其他地方出现时可以马上进行资料对比,提高了抓捕犯人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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