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数额较大或多次,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被告人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按照想象竟合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笔者认为本案按盗窃罪定罪更加合理。因为,其一,从法律规定层面考虑,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最高限止点是一致的,都是有期徒刑三年,但后者在附加刑上没有并处罚金的规定。同时,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犯罪数额的起点上,一般情况下,后者的数额较大起点比前者略高,因此,前者比后者的处罚要重。其次,从本案具体情况考虑,三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可认定盗窃未遂,可是对于未遂犯只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而解释却规定了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的是从重处罚的情形,并且,实践中对盗窃的量刑程度,一般会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本案对三被告人以盗窃(未遂)定罪和进行处罚是恰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二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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