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对养老服务设施的鼓励和支持主要有三项措施。第一,加强统筹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求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托、疾病护理和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二是出台扶持政策。包括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养老服务设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或利息补贴等形式,支持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三,加强土地使用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和所需物资。公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非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用途。
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要求,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协调,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要按照一定规划期城镇老年人口构成、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布局和规模,实现养老服务设施的均衡配置。
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配套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和规模;编制养老设施规划应与城市人口布局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居住区或社区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进行协调和衔接,积极推进相关设施的集中布局、功能互补和集约建设,充分发挥土地综合利用效益,并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规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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