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给予是否能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给予,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
签订离婚协议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男女双方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2、离婚原因;
3、子女抚养和教育;
4、财产处理(婚前婚后);
5、住房的归属;
6、其他约定(债权债务等);
7、应附上: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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