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06 09:22:27 2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1、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即仲裁裁决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不予履行裁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须知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二是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此,所说的申请执行的法院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

二、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材料

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申请和有关材料。包括:

1、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书;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副本;

4、双方送达回证复印件;

5、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三、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在什么期限内提出

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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