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财政、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自治区、直辖市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定,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终局裁定。其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应当向设立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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