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建房申请人持经本村民小组2/3以上农户签字(村民小组组长和四邻必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民建房理事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组会评:村民建房理事会和村委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的现有住房面积、户籍关系、用地理由、占地类型、用地面积、规划情况、四至界线、权属是否有争议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5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全程管理表,不选用通用标准设计图纸的还须提交房屋建筑设计施工图,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申请表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查实拟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公路、水利、林业、电力等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签署同意意见,对不同意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答复申请人和村委会。
(4)发放证书: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房的,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用地批准书》,并领取通用标准设计图纸。
(5)张榜公布:农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属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5天。
(6)放线及施工:建房户应在开工前7日向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放线,方可开工建设。放线时,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要组织施工人员对房型效果图和设计图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的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和日常检查。
(7)竣工验收及登记发证:农村村民在建房屋竣工后,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乡镇(街道)相关领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村委会、村民建房理事会等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对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施工的,验收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验收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农民建房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建房;
2、不按县规划局、县新村办提供的或自选的新户型建房的;
3、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和“开天窗”建房;
4、在公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即在省道两旁20米以内、县道15米以内、乡道10米以内、村道5米以内禁止建房;
5、占用行洪河道建房,未经批准毁林建房;
6、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段建房;
7、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8、不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在哪些条件下可以申请审批建房
1、没有住房的农户;
2、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建新;
3、达到法定婚龄的农民分户后,没有住房;
4、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5、其它符合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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