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逮捕期间取保候审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具体如下:
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3、应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拘留,如因病,生活不能自理;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
6、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存在社会危险。
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但难度较大。若表现良好,后果不严重,即使不能取保候审,也可在法院判决阶段争取缓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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