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农民只有资格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手里的宅基地全部都是村集体分配而来,我国的宅基地分配是以户为标准,一户一宅,必须是村集体成员才能有资格获取。那么如果农民将户口迁出的话,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村集体成员的身份,自然就没有了宅基地的资格权和使用权,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比如说家庭成员只是个别迁出,并没有全家都迁出,那么家庭中其他成员仍然享受宅基地的权利。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身份性:只有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身份,才有权利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可无偿取得。
3、有限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4、无使用期限限制:在理论上,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取得,使用权人可一直使用下去。但是,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村民可通过重新分配获得宅基地。
我国虽然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根据房地一体的规则,尽管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可以转让,但它可以随着房屋一同转让。如果村民自愿将其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村民,由于双方的身份同一,可以认定这种转让行为有效。
如果村民将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由于双方身份不具有同一性,而且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因此,一旦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就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所以身为城镇居民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使用农村宅基地,如果产生房屋买卖行为实际上违反了以上土地管理规章关于宅基地使用的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的规定,属无效行为,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户口迁出农村还能拥有土地继承权吗
户口迁出农村不能拥有土地继承权。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没有所有权的财产是不可以继承的。
农村土地承包的模式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则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宅基地也是以家庭为单位分配,而农村的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享有,使用权归农民个人。宅基地的使用权基础是农民属于村集体成员,因此不能通过继承取得,如果丧失了集体成员身份,原则上是不能取得宅基地的。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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