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身亡同饮者担责
时间:2023-06-08 21:04:46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4年10月20日,刘某与曹某、曹某某、郭某在一饭馆喝酒。当晚6时10分,刘某骑着摩托车来到饭馆,曹某、曹某某和郭某随后到达。席间,曹某和曹某某都给刘某倒过酒,但没有强制劝酒、灌酒。当晚8时许,郭某先离开。晚10时18分许,曹某、曹某某和刘某一起走出饭馆后分头离开。

次日0时,刘某骑着摩托车在G7高速公路上由北向南逆向行驶,与梁某驾驶的轿车迎面相撞。刘某倒地后又被对向驶来的任某的轿车轧过,当场死亡。事发后任某驾车逃逸,后在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5mg/100ml。海淀交通支队认定,刘某醉酒后逆行负主要责任,任某驾车逃逸负次要责任,梁某没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父母将梁某、任某及两人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与刘某喝酒的曹某、曹某某和郭某3人诉至海淀法院,索赔各项损失约95万元。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无证据证明梁某有过错,故判定梁某不担责,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该事故认定任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为次要责任,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赔偿外,判定其赔偿15%;曹某、曹某某和郭某均知道刘某是开摩托车前来饮酒,且刘某已达醉酒状态,因此3人负有劝阻刘某酒后不要驾车的义务。因郭某提前离开,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时间条件,故判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曹某和曹某某与刘某同时离开,两人都看见刘某拿着头盔,并知道刘某的摩托车停在饭店门口,但两人在明知刘某会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却没有劝阻,从而加大其安全风险,故两人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定曹某和曹某某各自承担2%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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