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借贷理财诈骗的区别
时间:2023-03-04 21:40:56 5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借款的目的:民间借贷主要是出于生产经营上的需求而进行的短期借贷行为,借来的资金是用来 救急 的,以便更加顺利地进行生产经营,而且等到资金流转顺畅后,会尽快归还。而集资诈骗是以 非法占有 为目的的。

2.借款对象的范围:民间借贷的范围较小,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等之间,是依靠债权债务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或抵押、质押等方式达成的,主要以 一对一 的借款模式为主,指向特定的对象。而集资诈骗范围很广,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集资,通过向社会公众发放集资公告,或通过中间人等其他方式集资。

一、集资诈骗罪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对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是以集资的面目挤入合法资金市场的,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广泛性。被骗人数的广泛性,也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点之一。而普通诈骗罪的行为人也可能一次行为诈骗多个被害人。如果行为人以借款为名多次诈骗了众多受害人,但每次诈骗的却是特定个人或单位的钱款,即使受骗人数众多,也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因此,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集资诈骗,必须能够证实行为人实施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对未实施此行为的诈骗行为,应认定为普通诈骗行为。

二、集资诈骗罪的特点是什么?

1、骗手段具有特殊性

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2、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

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3、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

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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