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律师补充:
在民事侵权领域,一般主张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即损失赔偿的“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是对侵权行为性质严重的恶意侵权者处以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惩罚和阻却不法行为等多种功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的是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对于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无论是采用计量性方式还是采用裁量性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均可体现合理的“惩罚”。
多次因模仿、使用他人知名商标、知名字号,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甚至刑事犯罪的,可认定以侵权为业,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商标权人未主张惩罚性赔偿且无明确的赔偿计量基数的,可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从重酌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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