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因骑车闯红灯而导致该起交通事故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2009年4月19日14时,何泽海驾驶桂a77691号中型箱式货车由一环贵港路口往一环桂平路口方向行驶,行至玉林市一环清宁路口红绿灯路口时,与其行驶方向左边往右边闯红灯横过道路的骑自行车人陈秀明发生碰撞,造成陈秀明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处理,认定陈秀明骑自行车闯红灯、横过道路没下车推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泽海驾车没确保安全行车,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原因。陈秀明的家属不服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事故认定,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都有过错,但年老体弱,不懂交通规则的陈秀明对事故的作用是小的,过错程度是轻的,而被告何泽海存在严重过错,有闯红灯、酒后驾驶、过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的嫌疑,被告何泽海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认定程序合法,原告虽对事故的责任分担有异议,认为被告何泽海有闯红灯的行为,但原告未能提供科学的论断予以证实,而110录像反映的正是陈秀明横过人行横道闯红灯并没有下车推行的事实,法院对交警部门认定陈秀明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何泽海负事故次要责任予以采纳。于是依法对本案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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