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是怎样的
胎儿利益的保护,法律上有关胎儿的利益是否予以保护的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自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但胎儿将来出生之后,其利益如何给予保护,就成为民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法律坚持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但在财产继承上给予胎儿以特殊的保护。
二、遗产继承权的定义是怎样的
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
继承权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依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仅为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也会接受遗产,但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的,即不是以继承人身份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接受遗产的情况有两种:
1、受遗赠。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将其财产赠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但不能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换句话说,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可以享有受遗赠权,但没有继承权。
2、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也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遗产的。
(二)继承权是依法律规定或遗嘱而发生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为法定继承人的公民不能享有法定继承权。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未被指定为继承人的公民,不能享有遗嘱继承权。
(三)继承权具有财产性。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而不能是被继承人的身份或其他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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