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罪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以外的货物和物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和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纳税额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纳税额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纳税额在五倍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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