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对刑事和解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和解的意见,告知刑事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附卷。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七条
一、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首先,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要符合刑事和解的要求,具体如下:
1、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
2、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不过,对于犯以上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即不适用。
(二)其次,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被告人和被害人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告人
其要真诚悔罪,如果只为逃脱刑罚和解,经常法院审查确认的,会直接影响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2、被害人
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并且是自愿和解。如果被害人遭到他人胁迫,非基于自己的意思签订刑事和解协议,那么,被害人可以反悔,向法院提出异议。
(三)最后,经司法机关审查,确认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
实际中,法院会通过以下审查刑事和解协议:
1、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
2、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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