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工作的人员。
2、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导致发生爆炸等事故的,则不构成此罪,而应适用刑法其他有关条款定罪处罚,如爆炸罪、投毒罪等。
3、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保证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制定的管理规定的行为。
危险物品包括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具体解释如下:
(1)爆炸性物品,是指多种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如各类炸药、雷管、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以及黑火药、烟火剂、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
(2)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酒精、丙酮、橡胶水以及各种很容易燃烧的化学物品和液剂;
(3)放射性物品,是指铀、镭以及其他各种具有放射性能,并能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损害的物品;
(4)毒害性物品,是指如氰化钾等其他各种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毒害的物品;
(5)腐蚀性物品,是指硫酸、盐酸等能够严重毁坏其他物品以及人身的物品。
4、行为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引起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一、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相关说明
1、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是任何公民。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是危险物品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本罪名与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罪名相同。因此,法律依据中有关涉及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仍有参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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