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全国有不少地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应该看到,为了控制投资,其出发点还是好的。但这里明显忽视了《招投标法》中规定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未经详细评审无法判别是否低于成本价。部分施工企业为了中标,把投标报价压得过低,有的下浮15%,甚至超过20%,不计成本恶性竞争,造成业内混乱。
由此看来,采用低价评价法招投标并不是说投标报价越低越好,前提是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得起评审,不得低于成本价方能中标。所以我们要正确界定低价的含义。而我们采用的招投标法应该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常常有人将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与最低价中标法混为一谈。其实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与最低价中标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排除了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价,而最低价中标法则是一味强调低价中标,谁的投标价最低谁就能中标。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会给工程建设与管理留下极大隐患,是不符合招投标法精神的。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关键是详细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评委如果发现投标报价比正常标底价低得太多,如超过10%,或比所有报价的平均值低5%以上,应当对该报价进行重点评审,看看其优惠条件或成本节约措施是否合理;有没有改变工程正式预算所列套用定额子目及工程量;所报让利中有无重大漏项或计算错误;有无详细列出成本节约措施、优惠条件、内容和理由,或者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缺乏说服力等等。这些可作为判断投标报价低于个别成本的依据。
而营造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配套环境,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也非常重要。建筑业是个高风险行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会降低投标抵抗风险的能力。为了规避低价中标产生的风险,第一应该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其次,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大型企业和转制企业遗留的劳保负担过重问题,创造轻松的竞争环境。同时培育一支公正廉明、业务精明的评标专家队伍,对施工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进行严格评审,保证中标价不得低于其个别成本价,推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全面实施,这样才能使我国工程招标更加符合经济规律、适应市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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