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探讨了在犯有同一种罪行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将已判决的罪与新发现的罪数罪并罚。作者认为,如果新发现的罪与已判决的罪属于同一种罪行,那么不应将它们数罪并罚。这是因为数罪并罚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犯有数罪即同一行为人犯有实质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如果漏罪与前罪是同一种罪,应当认定为连续犯,按一罪处罚,而不应数罪并罚。此外,从司法实践看,对同种漏罪数罪并罚,会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
认为,如果发现的罪与已判决的罪属于同一种罪行,那么不应将它们数罪并罚。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犯有数罪即同一行为人犯有实质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如果漏罪与前罪是同一种罪,应当认定为连续犯,按一罪处罚,而不应数罪并罚。其次,从司法实践看,对同种漏罪数罪并罚,会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
是 否 可 以 对 同 种 漏 罪 实 行 数 罪 并 罚 ?
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实行数罪并罚。因此,可以对同种漏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对于漏罪中的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罚,不实行并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种漏罪,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只实行数罪中的部分刑罚。同时,对于漏罪中的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罚,则不能实行并罚。
认为,如果发现的罪与已判决的罪属于同一种罪行,不应将它们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犯有数罪即同一行为人犯有实质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如果漏罪与前罪是同一种罪,应当认定为连续犯,按一罪处罚,而不应数罪并罚。从司法实践看,对同种漏罪数罪并罚,会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种漏罪,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只实行数罪中的部分刑罚。同时,对于漏罪中的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罚,则不能实行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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