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或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抢劫未遂和抢劫既遂如何认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
抢劫未遂和抢劫既遂认定如下: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一般抢劫罪,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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