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登记在异地可以起诉离婚吗
时间:2023-08-18 16:10:48 1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异地离婚诉讼的原告可以在原告起诉,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告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

3、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四、被告被监禁。

5、原告有证据证明对方已离开住所一年以上。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原告撤诉就是说原告败诉了吗

原告撤诉并不一定说是原告败诉,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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