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是可以分为三种的,这三种人要么直接与本次事故有关系,要么间接与本次事故有关系,或者是需要处理受害者的身前身后事,所以这三种人都可以在法律上作为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下面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并且说明理由。
赔偿权利人的类型:
1.第一类人就是受害者。
受害者作为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他是直接在交通事故当中受伤,不管是身体上的伤害还是财产上的损失,总之自己都由于责任的一方的错误行为而做出了一定的牺牲,所以此时获得赔偿也是无可厚非的。
权利人可以在责任一方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时候,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自己由于身体原因或者是出差在外等等一系列不可抗力的因素,没有办法到法院进行诉讼的话,也可以委托给其他人进行诉讼。当然要签订一个委托书,那么委托人就可以以受害者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2.第二类人是受害者负责抚养或者是赡养的人。
对于这类人,我们通常把它叫做间接的受害者。也就是说,此类人是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或者是需要被人帮助照顾的,而帮助照顾他们的人就是本次案件当中的受害者,一旦受害者去世或者是由于受伤没有办法履行照顾的义务的话,他们自己的生活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此时也就间接的成为了本次交通事故当中的受害者。通常来讲是受害者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是需要赡养的老人这两类人。
3.第三类人,就是受害者的近亲属。
在我国民法上,近亲属可以指配偶,子女,父母等等这些与自己密切相关的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交通事故当中近亲属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话,那么此时必须出现的是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也就是说受害者受伤的话,是不可以应用这一条规定的,必须是死亡了才可以。当事人的近亲属是去世之后的遗产继承者,所以需要对于赔偿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并且介入,代替受害者来申请权利保障自己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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