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蒙通电子标签(以下称“电子标签”)的安装和使用,特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电子标签是由客服网点专业人员安装在车辆上,记载车辆信息并和车道上安装的专用微-波通讯设备进行短程通讯和信息交换的车载设备。该电子标签符合GB/T20851.1~4-2007《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系列标准。
第三条电子标签与蒙*卡配套使用,在通过收费站ETC专用车道时,可实现不停车电子交费。
第四条电子标签与蒙*卡、登记使用的车辆为唯一对应关系,即一车一卡一标签。
第五条客户同意按要求提供办理电子标签所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合法。
第六条客户应遵照本须知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电子标签。在配合蒙*卡使用时,应遵守蒙*卡的相关使用说明。
第七条客户应当按照本须知的约定使用电子标签,不得篡改、伪造或以其他方式破译电子标签以逃避缴纳通行费,一经发现,将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客户购买电子标签后,应由客服网点技术人员安装,不得擅自拆卸、转租、转借或移用到其他车辆上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的电子标签失效,由客户自行承担;因此逃避或少缴纳通行费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电子标签属微-波通讯产品,前挡风玻璃装有防爆膜的车辆,因防爆膜中含有金属离子,可能会影响微-波通讯链路的信号传输。因此客户本着自愿原则进行割膜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承担。客服网点不负责割膜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通过ETC专用车道时,车速按20公里/小时或现场的限速标志规定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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