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四章关于“上市公司的收购”的规定,收购者在达到法律规定的比例后需要及时进行报告和公告。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区别有以下五点:
1、变更方式不同,股权收购因股东变更必须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部分资产收购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收购的资产属于房地产的,必须到房地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当然,如果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收购,被收购企业必须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2、债务不同,股权收购后,股东应按股权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债务,目标公司在资产收购后的原债务仍由其承担;
3、税收不同,股权转让后,股东缴纳增资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资产转让后,目标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
4、受影响的第三方不同,在股权收购中,目标企业的其他股东影响最大,而在资产收购中,享有资产权的人影响最大,如担保人、抵押人、商标权人、专利人等。资产转让必须经有关权利人同意;
5、两者的主体和客体不同,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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