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规定亦或是从人情常理来讲,好意施惠行为造成损害后,一般会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其特点主要有:(一)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二)当事人间的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三)约定系无偿。
律师补充:
好意施惠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需要界定施惠人的过错属于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若是有重大过失或者本身故意造成受惠人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故意伤害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生活中,我们时常会碰到搭顺风车、好意搀扶等施惠行为,施惠者往往出于好心出手相助,但同时也存在许多“好心办坏事”的尴尬情形,给受惠者造成一定损害。助人为乐的精神值得鼓励。但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也应注意审慎义务,确保他人和自身的安全,不能过于麻痹大意。碰到超出能力范围的求助时,不应一味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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