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赡养主要指赡养人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和帮助,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物质生活有了保障之后,都希望晚年生活能过的愉快而有意义。老年人心情是否舒畅,精神文化生活是否丰富,体现社会文明与发展的程度。老年人口的构成是多层次的,其要求各不相同。但天下父母的共同愿望是从子女方面得到精神慰藉。为此,最重要的是创造良好的家庭心理气氛。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相互体谅,使家庭和睦、融洽、和谐。
当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赡养人物质赡养的负担会减轻,但精神赡养却必须强化,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尊老、爱老应该不断发扬。我国老年人大多把家庭视为重要的心理寄托,把享受天伦之乐视为幸福晚年生活和象征,虽然家庭结构变小,子女与父母同居一处的越来越少,但子女自立门户后仍与父母保持密切联系,不同程度地照顾老年人,经常探望人,打电话、写信,各种节日都带去对老年人的问候,使老年人在精神上得到子女的慰藉。
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不少赡养人对老年人漠不关心,冷言冷语,给老年人眼色看,有的老年人尽管有地方住、有饭吃、冻不死、饿不死,精神上却处于极度痛苦之中。许多老年人忍受不了会选择自杀结束生命,这些都属不正确履行精神,这些行为又会直接影响下一代。因为每个人都会进入老年,都需别人的关心与照顾,没有一个好的社会道德,老年人的精神就会不同程度受到侵害。所以赡养人必须正确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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