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传销人员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志平、刘庆云、蒋才付、王永、罗定波、卿玉华、黄伟、孙先海等八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八年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才付、刘志平、刘庆云、王永、卿玉华、罗定波、黄伟、孙先海等人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一租房处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蒋才付是该传销窝点的总负责人。2007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永将其朋友钟某某骗来从事传销活动,钟某某不愿从事传销活动坚决要求离开,被告人蒋才付指使被告人黄伟等人将钟某某拘禁在该传销窝点。
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蒋才付指使刘志平、刘庆云、王永、卿玉华、罗定波、黄伟等人对钟某某进行看管说教,限制其人身自由。中午12时许,钟某某向外大声呼救,被告人刘志平、刘庆云、王永、卿玉华、罗定波、黄伟等人将钟某某按倒在地,钟某某竭力反抗并继续呼救。蒋才付得知情况后,指使被告人刘志平、刘庆云、王永、卿玉华、罗定波、黄伟等人将钟某某抬至女生宿舍内,阻止钟某某呼救。黄伟、孙先海等被告人在客厅内与闻讯赶来的房东等人进行阻挠,不许解救。此时,被害人钟某某仍然在女生宿舍内反抗,被告人刘志平、刘庆云、王永、卿玉华、罗定波等为制止钟某某继续呼救和反抗,将钟某某压在地上,被告人刘庆云、刘志平用湿毛巾按在钟某某嘴上,致其窒息死亡。经法医鉴定:钟某某的死因系被捂闷口鼻部造成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平、刘庆云、蒋才付、王永、罗定波、卿玉华、黄伟、孙先海从事有组织的非法传销活动,为将被害人拉入非法传销组织中来,竟不顾被害人的反对,在蒋才付的指挥下,采取暴力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造成钟双喜死亡的严重后果,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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