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7日6时,个体驾驶员郑某驾驶鄂C-12874号小货车在十堰市丹江路监测站前路段与相对方向孙某所驾驶的鄂C-11447号9路公交车相撞,当场造成乘车人1人死亡,3人受重伤,9人轻伤,11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
受伤乘客伤愈后集体起诉,要求肇事车主和十堰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公交司机赔偿各项损失。这起集体诉讼案已于今年3月25日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落槌。肇事车主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肇事车主赔偿22名受伤乘客的各项经济损失的60%共计132251.11元,公交公司赔偿40%共计78167.43.
事故发生后,十堰市交警支队调查取证后的认定为,郑某疲劳驾驶车辆达14个小时,行至事发地段,违反标志标线的规定,将车驶入对方车道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公交司机孙某驾车行至事发路段,在超车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任务,乘车人不负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其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十堰市公交公司雇请的司机,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应由车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十堰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郑某、十堰市公交公司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过错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给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22人要求赔偿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因超出规定的部分无证据证实和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后期治疗费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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