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二、哪些情况可能会涉及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
下列情况可能会涉及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
1.相对人过错情况下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没有签订产生的信赖利益,此种情况下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在民法理论上又称为”返还利益”;
2.合同签订后相对人违约所产生的信赖利益,此种情况下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在民法理论上又被称为”期待利益”;
3.合同被撤销或无效后所产生的信赖利益。
三、信赖利益与缔约过失理论的关系
信赖利益与缔约过失理论的关系是既相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二者皆为确定准契约义务之理论,区别则在于缔约过失理论仍重在“过失”,是过失理论于契约关系中之扩大,无过失无责任这一原则于此领域中仍适积极利益或积极的合同利益。于此情形,被害人得请求赔偿者,系债务人依债之本旨履行时,其可获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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