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只要行为人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需要缴纳的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就可以进行立案侦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按照偷逃金额和犯罪情节来进行定罪量刑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保税货物如何认定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的货物,如在限期内复运出口就不征税;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就不能在国内市场擅自出售;未经海关许可,也不能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掉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保税货物具有以下特点:
(1)保税货物是进境货物;
(2)保税货物是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货物;
(3)保税货物是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4)保税货物是在海关监管下的货物;
(5)保税货物只能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或保税区内。
保税仓库是专门存放经海关核准的保税货物的仓库。这种仓库仅限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料件;暂时存放之后复运出口的货物;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我国目前的保税仓库有三种类型:
(1)转口贸易保税仓库,是对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的仓库。在此保税仓库内,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收;如果需要改变包装、加刷密码,必须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
(2)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对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供售后服务进口的维修零备件,免办纳税进口手续存人的海关监管仓库。
(3)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是对加工贸易的免税进口备用物料实施保税监管的仓库。在此保税仓库内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项下的免税进口备用物料,经过海关核准后提取加工出口的,海关根据实际出口数量征收或免征原进口物料的关税。
保税工厂是指经过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之下专门建立的,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加工、生产、制造或者存放外销产品的专门工厂、车间。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品,可以缓办进口纳税手续,待加工成品出口之后按照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税。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为成品复出口。如果有特殊情况,工厂经理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延长其经营加工的期限。如果产品拟转为内销或者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口的时候,应当补办纳税手续。
保税区是在出入境比较便利的地方,划出一些易于管理的区域,以外界隔离的全封闭方式,在海关监管下存放和加工保税货物的特定区域。建立税区的目的是为了创造较好的投资、经营环境,开展加工、包装、运输、仓储、商品展出和转口贸易等业务,为扩大对外贸易、发展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和加工出口业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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