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物品价值无法认定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非法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盗窃行为,如果盗窃金额达到当地所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标准,或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尚不构成盗窃犯罪的,则也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判决。
盗窃物品价值无法认定如何立案
盗窃物品价值无法认定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
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
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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