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院依法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公司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对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经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执行,且隐匿住所逃避债务。近日,由江西瑞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4月7日,瑞昌市法院就原告江西省某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宜兴市创信橡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熊某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江苏省宜兴市创信橡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533861.2元,被告熊某作为被告江苏省宜兴市创信橡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6月26日法院对被告江苏省宜兴市创信橡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熊某下达执行通知书,2013年8月16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再次向被告方下达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被告人熊某在执行期间,公司正常经营,其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对法院的传唤置之不理,并隐匿住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判决无法得到执行。另查,被告人熊某已于2012年8月归还原告江西瑞昌某矿业有限公司欠款100万元,2014年1月30日被告江苏省宜兴市创信橡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熊某与原告江西省瑞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今被告仍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酌情可从轻处理。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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