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春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二、伊春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的申请材料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书面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6个月内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二寸正面免冠近照;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全文3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