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版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一般情况下是相联系的,但在一定的情况下,财产权与作者分离将非常必要。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公民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为作者的公民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学位论文版权所涉及的主体双方分别为高校和毕业生,说到底是版权的财产权到底是由高校或毕业生那个享有的问题。财产权与作者分离只产生在高校享有学位论文的版权的情况。如上所述,这种规定事实上可能并不合法。
合同约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作者分离。学位论文版板归属合同当事人为高校和毕业生,从理论上,双方在学位论文的归属与许可方面是可以具有平等地位的,但事实上的行政隶属关系使这种平等几乎成为不可能,所以这种合同的公正性是得不到认同的。这种合同一经成立,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转移为使用人享有,作者在合同规定范围获得一定数额的使用费。这种情况下的版权与主体的分离,事实上学位论文的作者很难真正实现对母校的财产权。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的委托作品不适用于学位论文,笔者尚没有见过任何一个学校允许委托作品成为毕业论文。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理使用范围并不能适用于学位论文,理由如下:本条所讲的作品应系作者已经公开出版的,如果作品尚未发表,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在传播媒介引用播放的,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学校课堂教学,也不能认为是合理使用,而学位论文最大的特点就是其不公开出版。这种情况的一个例外是作者自己引用自己的学位论文,这一行为不在此限制之列。相反这种情况可以视为作者行使其发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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