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挪用公款会计是否有责任要看会计对该犯罪行为知不知情、有没有参与。若是参与其中,就与出纳构成共犯。若是不知情,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若是会计知情,就属于共同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依据他们所犯的罪分别进行处罚。如果会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是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
出纳人员应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方法是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审核和填制凭证、登记账簿、财产清查、编制报表,出纳人员应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也应是依据出纳工作性质,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如设置账户,出纳工作需要设置的账户有“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账户,并根据复式记账方法对每一项经济业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按规定的记账方法同时登记,在登账过程中,对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进行复核,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费用报销的审核工作。根据业务处理要求,出纳人员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结出金额,与现金实有数进行核对,要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从银行打印对账单,进行银行存款的账实核对,对保管的有价证券要根据有价证券的种类登记明细账或备查账,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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