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3、畜牧兽医与饲料科承办人审查(限1个工作日)
现场审查(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4、畜牧兽医与饲料科负责人审核(限1个工作日)
5、局负责人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限2个工作日)
6、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河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到第二十三条对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规定了以下具体条件:
(一)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二)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5、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三)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四)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六)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七)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3、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5、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八)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2、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3、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九)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十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十二)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十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十四)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十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十六)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十七)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十八)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三、河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地点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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