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被冤枉是诈骗向哪里反应
时间:2023-03-07 20:01:19 3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司法实践中不乏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错将经济纠纷认定为诈骗行为处理。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借用他人财物的行为,不能属于诈骗行为;比如当事人之间正常的借贷关系,如果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不能视为诈骗行为。经济纠纷被错误认定为诈骗行为的情形很多,如果当事人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或者没有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或者数额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不同时具备以上这三个基本条件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怎样收对方的钱不算敲诈勒索

对方自愿给予财物,且己方没有实施强迫行为不算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自愿给钱并不能构成对敲诈勒索罪的抗辩,即使对方是自愿给钱,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了威胁或者是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则仍然构成敲诈勒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自愿给予财物,且没有实施强迫行为,属于民事上的赠与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仍需要结合案情与相关证据加以确定,以及结合行为人是否通过使用了威胁或者要挟等手段,非法取得他人的财物。与此同时,还要看威胁的内容是否有行为人存在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的前提,如果有,则还有涉及诈骗罪的可能性。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因此,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都属于诈骗。

二、关于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民事借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

。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

其次、被告人刘某借款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被告人刘某行为表明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非法占有通俗讲就是“借”款时就没打算还款。人的主观思想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从被告人借取的绝大部分款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事实,公诉机关得出的是被告人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辩护人据此事实却得出相反的结论: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上述事实可以概括为“借后债还前债”(通俗讲就是“拆了东墙补西墙”),被告人刘某的客观表现显然不是不还,而是借钱也要还债,这一行为本身就说明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一,“还前债”说明被告人刘某对前面的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则还要举债还债吗?其二,所借“后债”用于还前面的借款,这说明“借后债”的用途是还债,而不是非法占有“后债”。

而注册公司、投资开发东门地块都跟经营有关,何谈非法占有之目?

被告人刘某所借款项除了用于生产经营就是用于偿还借款本息,部分借款尚未返还,是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有能力返还主观上故意霸占不予返还,即属于“心有余而力不足”,并非赖帐不还。

2、被告人刘某客观上没有实施“隐瞒事实、虚构事实”的行为。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隐瞒企业亏损、负债累累的真相,虚构企业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

从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向他人借款都会说明是资金周转困难,从没有虚构自己的公司如何的赚钱。公司也确实在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借款人也从没有问被告人的公司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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