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解散。
2、清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简易注销企业流程
(一)简易注销公司的条件: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
(二)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
系统会对3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类型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才允许填报简易注销公告。
(三)简易注销公司的流程: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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