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毒不食子。身为母亲的余某,竟然将自己刚刚生下的儿子出售牟利,可谓禽兽不如。8月2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没收非法所得24000元。
2010年10月15日,被告人余某在沭阳县某医院诞下一男婴,次日,余某通过被告人于某、司某、吴某介绍,联系买家至医院病房内,以39800元的价格将男婴卖于他人。事后,被告人余某、于某、司某、吴某从中各分得赃款24000元、7000元、7000元、1800元。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主观上以出卖为目的,客观上伙同他人将自己亲生男婴作为商品出卖,换取对应身价,符合拐卖儿童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中国法院网
全文3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