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州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第九条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第十二条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二、泰州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时间
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秋冬季(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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